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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年2月間,屏東縣恆春警分局詹姓警員因認定蔡男涉嫌偷機車但否認犯行,一怒之下竟持警棍毆打對方小腿,並用警棍細端戳刺對方腹部,導致蔡男脾臟裂傷、大量內出血亡。案經審結後,法官發現詹有執法不當紀錄,但審酌詹目前非警職且已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,因此依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,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前年2月16日,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傅姓警員發現50歲蔡男涉嫌偷車,且在當天下午5時40分在一處空地發現蔡男坐在疑似偷來的機車上,便聯繫執勤同事詹男前來支援。不料到場後的詹因不滿蔡否認犯行,不僅將對方推至牆邊、持警棍毆打小腿,還用警棍細端戳刺蔡男腹部,導致蔡男脾臟裂傷、大量內出血。
此外,詹不顧蔡男去醫院驗傷請求,逕自將蔡帶回派出所做筆錄。當晚8時23分,詹發現蔡呼喊無反應且無脈搏,緊急以CPR救護並送醫急救,但蔡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,且因脾臟裂傷大量內出血,引發低血容休克,送醫後1小時被醫院宣告死亡。
這起疑似執法過當打死偷車賊案,引發社會譁然,但在偵查期間,詹始終否認有故意犯意。他辯稱自己是涉犯過失傷害致死罪,不過檢方仍依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、機會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起訴詹。
據了解,案發當時,正好有民眾目擊部分過程並錄影存證,直見5名警察將蔡男壓制跪在地上。目擊者稱,「就當天現場看,覺得有執法過當,因為那位先生也沒反抗,一直跟警察求饒」。
全案進入審理後,法官發現詹在從警期間雖記功4次、獲490支嘉獎,但在民國111年執勤時有3次因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,遭記劣績3次,足見詹有執法不當紀錄。但審酌詹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,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全部賠償完畢,加上現已非警職而是從事保全工作,再犯可能性大幅降低,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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